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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30009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小财2024-01-13【金融】69241人已围观
原标题:尤洛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 8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 10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 11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 12 第八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
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
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
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严格控制风险,切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年。交易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同时符合下述情形
的,由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
于公司市值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超过
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事项应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
下列工作负责:
(一) 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
案评估;
(二) 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 听取管理代表的汇报,对管理代表的请示及时答复和处理;
(四) 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 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
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参与投资方案评估;
(四)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
(五)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
(六)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
益;
(七)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八)参与对投资委派管理代表的考核;
(九)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提出分析
报告;
(十)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出现或发生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各投资项目组负
责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后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
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
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
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
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
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
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
时亦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月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 8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 10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 11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 12 第八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
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
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
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严格控制风险,切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年。交易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同时符合下述情形
的,由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
于公司市值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超过
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事项应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
下列工作负责:
(一) 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
案评估;
(二) 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 听取管理代表的汇报,对管理代表的请示及时答复和处理;
(四) 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 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
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参与投资方案评估;
(四)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
(五)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
(六)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
益;
(七)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八)参与对投资委派管理代表的考核;
(九)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提出分析
报告;
(十)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出现或发生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各投资项目组负
责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后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
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
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
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
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
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
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
时亦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