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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守护渔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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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时报石家庄讯(记者唐沙砂口唐敬敏)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守护渔船安全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河北省是全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目前拥有各类渔船7000余艘、渔港25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艰巨。《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不适应新时代渔业船舶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的修订及时纳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渔船制造改造购置、渔船检验登记、渔船航行作业停泊、渔港服务保障、渔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法律责任等8个章节65条,从渔船生产、渔港管理、渔船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渔船管理的规范。
 
  在回应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难点痛点问题方面,《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以及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和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对渔船航行、作业、停泊和应急处置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定人联船、编组生产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进依法治理。
 
  在责任分工方面,《条例》将涉渔船舶修造联合监管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渔业、渔船检验等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溯源倒查机制,对渔船修造实现全过程监管。同时,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条款,更好地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在渔业船舶改造方面,《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管理以及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等活动,提出改造捕捞渔船应当遵守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等具体规定,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为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推进应急救援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并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现有渔港的认定程序、渔港经营权责,明确禁止在渔港内有关区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并强调了要保护渔港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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