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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股份(300305):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小财2024-01-24【金融】100449人已围观
原标题:裕兴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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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3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4NJAA3F0003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4年1月5日《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裕兴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裕兴股份截至2024年1月5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裕兴股份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殷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逸凡
中国 北京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注:在本次置换的范围中,公司存在使用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为上述募投项目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截至2024年1月5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754,710.45元,到期日为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6月21日。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335,323.04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1,221,698.1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六、结论
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7,064,991.86元,本次置换金额合计27,064,991.86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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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3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4NJAA3F0003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4年1月5日《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裕兴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裕兴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裕兴股份截至2024年1月5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裕兴股份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殷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逸凡
中国 北京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高性能聚酯薄膜生产及配套项目 | 131,290.11 |
补充流动资金 | 18,000.00 |
149,290.11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拟投入募集资金 | 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金 额 |
52,000.00 | 2,584.33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335,323.04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1,221,698.1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 |
983.06 |
37.74 |
75.47 |
37.26 |
1,133.53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截至2024年1月5日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高性能聚酯薄膜生产及配套项目 | 2,584.33 |
发行费用 | 122.17 |
— | 2,706.50 |
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7,064,991.86元,本次置换金额合计27,064,991.86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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