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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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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
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本制度以下所称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任何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已经作出或将要作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即股价敏感资料),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向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四条 当知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程序、形式和内容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指定证券管理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
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
关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其
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
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战略合作协议;
(二)银行授信协议。

(三)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日常交易
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四)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和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等日常交易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
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五)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除公司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
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涉案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
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提案及决议;
(二)监事会提案及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提案及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意见;
(七)总经理办公会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或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申请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对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事
项;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股价等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
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和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
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立即以面谈或
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
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特
快专递、公司内网自动化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送达。相关书面材
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下同)签字后方可报送,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汇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管理部对上报的内部重大
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建议意见;对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进行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
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的,公司
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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