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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0026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小财2023-11-23【消费】82004人已围观
原标题:爱康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一名自然人出任。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担任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还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一名自然人出任。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担任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还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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