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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300498):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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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温氏股份: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63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107

2、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3、回售价格:100.226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9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6月3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6月4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6月5日

8、回售申报期内可转债暂停转股

9、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226元/张

(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温氏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温氏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

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温氏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

“温氏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温氏转债”

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

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

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其中:i=1.5%(“温氏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3

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的票面利率);t=55天(2024年3月29日至

2024年5月23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55/365=0.226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26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

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81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6

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

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26元/张。

4、回售权利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转

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

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

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温氏转债”,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6月3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年6月4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6月5日。回售期满

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温氏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

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温氏转债”

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温氏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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