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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健康(30079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财2023-10-18【领航】80058人已围观
原标题:仙乐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经济情势、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桂龙
胡世明
高 见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经济情势、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桂龙
胡世明
高 见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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