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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836717):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小财2023-10-11【领航】72487人已围观
原标题:瑞星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3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主要原因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前的市场需求,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及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变更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388号”。
三、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四)《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3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序 号 | 项目名 称 | 变更前 实施主 体 | 变更前 实施地 点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变更 的主 要原 |
因 | ||||||
1 | 燃气调 压设备 生产扩 建项目 | 河北瑞 星燃气 设备股 份有限 公司 | 河北省 衡水市 枣强县 中华东 街北侧 | 河北瑞星燃气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瑞星久宇燃气设 备(成都)有限公 司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 县中华东街北侧、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 县沙渠镇工业大道 388号 | 详见 下文 |
2 | 研发中 心项目 | 河北瑞 星燃气 设备股 份有限 公司 | 河北省 衡水市 枣强县 中华东 街北侧 | 河北瑞星燃气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瑞星久宇燃气设 备(成都)有限公 司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 县中华东街北侧、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 县沙渠镇工业大道 388号 | 详见 下文 |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前的市场需求,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及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变更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388号”。
三、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四)《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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